广告法拟规定10岁以下孩子禁当代言人 童星或受影响
昨天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(修订草案)》修改情况的汇报。根据草案,不得为药品推荐疗效、公共场所不能做烟草广告、十周岁以下孩子不能当广告代言人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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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:药品、保健食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疗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;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;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医疗机构、行业协会、专业人士、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、证明。
“一吃就停”“腰不酸了腿不疼了”“××胶囊,降压降糖”“多年没孩子,是××药给我们送来了小天使”……这些疗效诱人的广告,以后将不能再出现。
根据修订草案,禁止利用广播、电视、报纸、移动通信网络、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。
修订草案规定: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当广告代言人。
有关人士分析认为,如果不出姓名、不以自己的名义做广告宣传,属于广告表演,不属于广告荐证;广告表演者无须为角色行为负责,而广告荐证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。由于童星们有一定名气,他们为广告做宣传的行为属于代言。(记者 李洪鹏)